一对夫妻在闹离婚的过程中,丈夫将孩子带走,不让妻子探望,以此想让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子女,却不想弄巧成拙,法院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重庆婚姻律师指出,父母一方为了获得抚养权而故意隐匿孩子的行为是不正确的,这会让孩子无法得到健康地成长。
丈夫石先生和妻子孟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刚满3岁。因丈夫石先生与他人有染,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石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要痛改前非,希望法庭给予一次机会,法庭出于挽回双方感情的目的,鉴于孟女士第一次起诉且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石先生出轨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孟女士的诉求。但是判决后,石先生却突然将孩子带走,说是带回老家由自己的父母照顾。孟女士每次要看孩子,石先生总以工作忙为由推脱,孟女士于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儿子抚养权判给自己,称孩子已近入园年龄,而半年内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孟女士作为母亲无法看望孩子。石先生则称孩子一直在北京由自己和自己父母照顾,已经构成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不宜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要求自己取得儿子抚养权最终,西城法院以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认为石先生故意将孩子隐匿、拒绝孩子母亲的看望,无论其能否取得孩子抚养权,都是不对的。作为母亲,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均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孩子年龄尚幼,母亲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园年龄,石某将孩子隐匿、导致孩子无法在户籍所在地片区上幼儿园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孟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
重庆婚姻律师认为:子女跟随父或者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的事实虽然是一方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但是这应该是客观事实,而非为人为因素所强制,并且即使是客观事实,也不应当是决定性因素,还需要考虑其他诸多的因素。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恶意隐匿子女,强迫子女只能跟随自己一方共同生活,不顾及子女的身心健康,这既损害了子女的利益,也损害了另一方的监护和探望的权利。总而言之,父母的行为和选择都应当最有利于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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