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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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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重庆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诸多财产分割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2008年10月,姜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了婚姻登记。二人均系再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随后,姜某从自己银行账号中取出145000元,给了李某,让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当地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2010年10月,姜某更是从个人存款中取出20万元替李某一次性偿还了剩余的房贷。婚姻期间,两人生活甜蜜,姜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我承诺:在我、李XX生活期间,两年之内将我花园小区的房子卖掉,跟随李XX至北海一心一意生活到老,此房钱是我们夫妻共同生死养老钱。他人及子女没有任何一分使用权和所有权。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很快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最终闹上法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姜某以婚前个人储蓄给李某,李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姜某保证书里承诺的卖掉花园小区的房子所得的房款是不是共同财产?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姜某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为51200.06元,该财产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姜某出资购买北海房屋,但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李某账户偿还房屋贷款,根本原因是基于双方缔结的婚姻关系,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李某以个人财产名义将该房屋出售,并存在提供伪造证据的行为,应当少分该项财产。根据双方确定分居时的房屋价值425000元,酌定按照8:2比例分配该项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应补偿姜某房款34万元。其次,李某要求分割姜某30万元卖房款,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存在上述款项,未予以支持。最后,因姜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姜某个人公积金账户已累计金额38799.94元,按照原审查实姜某的公积金账户数额为9万元,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姜某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为51200.06元,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故姜某应给付李某25600.03元。
重庆离婚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在婚内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住房公积金与夫妻共同生活息息相关,往往用于偿还购房的贷款,因此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疑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沪律网指出:姜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李某的名下,虽然是一种具有赠与性质的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与婚姻关系密切挂钩的,因此该房屋仍然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对于姜某确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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