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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律师:分居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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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一直以来是一个热点话题,那么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怎么样的呢?重庆婚姻律师指出,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在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在同居关系结束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需依据处理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原则来加以解决。

2012年,年仅15岁的李某经人介绍与时年28岁的陈某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由于李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未领取结婚证,2014年,李某生育一子。同居生活期间,李某与陈某因年龄、生活习惯等差异,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至2018年5月,李某搬离与陈某同居的住所,开始分居生活,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非婚生子抚养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非婚生子由陈某扶养。由于李某年纪较轻,陈某文化程度不高,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向二人详细阐述并解释了我国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以及扶养问题的规定,经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非婚生子由陈某直接扶养,李某给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至非婚生子年满18周岁可独立生活为止。在本案中,李某与陈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时年仅15岁,生育子女时也仅有17岁,远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形成对婚姻的认知以及为人父母的责任感,这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的必要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稳定,社会成员对婚姻理应秉承慎重、负责的态度。

重庆婚姻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和陈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因为李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两人就一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所生下的儿子就属于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重庆离婚纠纷律师指出:非婚生子女虽然是男女双方在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的时候所生下的子女,但是其法律地位和婚生子女一样,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而非基于婚姻关系,这也对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一种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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