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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割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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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在离婚后,男方因为患重病而亟需用钱,便以女方在离婚时隐匿部分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因为其举证不能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重庆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财产分割协议因为涉及当事人很强的主观性,因此若要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的一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协议在签订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

李某(男)与秦某(女)婚前双方均系离婚之人,后经双方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同在甘肃省某矿业公司务工。李某的月工资收入约为30000元,秦某的月工资收入约为3000元。婚后李某的工资及额外收入均交给秦某保管。因李某工作繁忙,特委托秦某代办购房事宜。2016年9月15日由秦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计花费322355元。2017年2月二人又购买越野轿车一辆,共花费7.1万元。后李某因劳累而患病,于2017年8月入住某医院抢救。2019年4月26日李某在住院期间受胁迫去某民政局与秦某办理手续,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住房一套归秦某所有,轿车一辆归李某所有。现李某因病情严重需要用钱,且获知秦某在离婚时隐瞒占有夫妻共有的存款200000元及其他财产。为此,李某特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撤销在李某病危期间受秦某胁迫之下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2.重新分割婚后财产。秦某辩称,李某与秦某于2019年4月26日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的,秦某并未对李某进行欺骗或胁迫。法院观点如下:本案中,李某与秦某于2019年4月26日登记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履行。现李某以其病情恶化为由,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以及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李某提出在离婚时秦某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尚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但李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及价值,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离婚律师提示:离婚协议是离婚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双方自由意思表示的体现。离婚协议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即生效,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在签订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重庆离婚律师提示:夫妻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首先是依据双方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协商一致而形成财产分割协议,其次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那么就需要法院的介入来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将双方的意思自治放在第一位是因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充分保障其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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