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在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置办有部分嫁妆;1996年2月26日生男孩,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山村9组修建房屋一座,另无共同债权和债务;婚生男孩表示为较好地完成学业,愿随母亲共同生活。 原告诉称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从来没有打过原告,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告自愿抚养婚生男孩,并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财产现座落在XXX山村9组的房屋一座平均分割,原告应占部分自愿赠送给小孩所有;
四、原告自愿将嫁妆赠送给小孩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判断是否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是否可以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最好采用协商方式和平解决。
转载请注明:重庆离婚律师团队 » 重庆离婚律师:性格不合要离婚,能被准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