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议处理感情不和而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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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0月相识,1994年11月14日在XX镇人民政府登记。原、被告都系再婚,1995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在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给予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以实现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被告自愿给予原告经济帮助款1500元整,此款已当庭兑现。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判断是否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是否可以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最好采用协商方式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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